在线
客服

客服
热线

 0575-89176889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 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7-11-14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

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建设、认定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认定和管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统一组织、认定和管理,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受省建设厅委托负责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项目的建设或开发单位。

第六条  示范城市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社会经济和产业基础;

(二)已在政府层面建立推进建筑工业化组织机构,已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措施有力;

(三)已制定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实现路径、保障措施等;

(四)已编制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并正式公布;

(五)近两年至少有一次建筑工业化工作年度考核优秀;

(六)在建筑工业化技术体系和部品构件研发、生产、应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设区市示范城市三年内至少建成2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5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县(市、区)示范城市至少建成1个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2个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

第七条  示范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有1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基地,或承建(设计)3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项目(项目需符合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要求),或主持过2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三)应具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

(四)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以及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并且基地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0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亩;

(二)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并已建成和投产,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发展方向,拥有较先进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BIM应用水平等;

(三)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能起到引领、辐射作用;

(四)具有关键技术与成果,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技术成熟可靠,便于推广应用;

(五)应承担过2个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项目(项目需符合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要求),或承担过6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基地的产品应在6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或3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全装修项目中应用。

第九条  示范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应绿色建筑发展需求,以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为重点,采用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或其他工业化建造方式;

(二)项目为省内在建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并已进入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装配式建筑标准。项目规模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农村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木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应用装配式建筑创新技术,并具有推广意义。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示范城市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报表》(附件1)

2.城市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城市现有建筑工业化基础条件、近两年的工作思路、发展重点、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含拟建设的建筑工业化基地和项目工程的名称、规模、投资计划、实施进度等)、保障措施等;

3.有关推进建筑工业化文件等证明材料。

(二)示范企业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2)

2.企业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现有建筑工业化基础、生产经营状况、工作思路、近期目标、工作计划、保障措施等;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相关证书;

4.有关推进建筑工业化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示范基地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3)

2.基地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基地建设的工作目标,基地实施的主要技术内容(产品种类、执行标准、生产规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性能特点、技术创新点等),基地的组织管理与实施进度安排等;

3.基地建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投资证明、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4.参与建筑工业化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示范项目

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4)

2. 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所采用的建筑工业化体系及部品构件名称、技术特点、应用部位、应用数量等,以及进度安排情况;

3.申报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工程项目经图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复印件);

5.相关技术资料和检测报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1. 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每两年认定一次。

2.省建设厅委托浙江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行业协会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进行评审认定。

3.对评审认定的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各地可整合浙江省城乡新型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等政府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对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带动效果突出的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示范城市应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总结报告并接受检查;省建设厅负责设区市示范城市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区)示范城市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应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建设厅。

    第十五条  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积极配合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制定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建设厅撤销其示范城市认定。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且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省建设厅撤销示范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申报表

2.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框架)

3.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4.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框架)

5.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6.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框架)

7.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申报表

8.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基本情况及实施方案(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