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的有关要求,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开展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及建议,请于2019年7月24日前书面反馈至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治处,联系电话:0575-85140374。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5日
《关于开展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一、文件涉及的政策
该文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浙建〔2017〕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主要内容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来制定,结合我市实际作了相关细化:
一是第一大点明确了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越城区、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虞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是第二大点明确了用人单位和有关建设行业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科目内容的培训,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考试和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均可作为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途径。
三是第三大点明确了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认定登记中的培训学习(考试考核)学时认定登记工作由举办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培训学习合格人员信息,同时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信息汇总表》(附件2)和承诺书,在培训结束后十天内以纸质和电子形式报送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治处。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8〕178号)规定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8〕60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也作为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今年3月初,我们在调研省内其他地市好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多次与市人社局研究商讨,起草了《关于开展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通知》初稿,并向各区、县(市)建设部门、人社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关于开展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施行日期
根据省建设厅有关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的要求,设有建设工程专业中评委的地区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本地区建设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审材料报送省建设厅职改办,故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715(征求意见稿)关于开展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