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盾构法施工管理,规范施工行为,保证施工质量,防范盾构隧道涌水涌砂和路面坍塌等事故发生,确保盾构隧道施工及周边建(构)筑物、人员、道路、地下管线等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专项施工方案和条件核查。盾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及实施等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施工前条件核查应符合《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建办质[2017]68号)和《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工作的通知》(绍市质安监[2018]30号)要求。未经条件核查或条件核查不通过的,严禁擅自施工。
二、提高应急演练和处置能力。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以人为本,科学施救,严禁盲目施救。
三、确保盾构机及配套设备安全运行。盾构机吊装前应通过条件核查方可作业,盾构现场组装完成后必须对各系统进行调试,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生产厂家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四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编制盾构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对盾构机各部位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预警,盾构机出现故障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置,严禁盾构机带病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水平运输、垂直运输(起重吊装)作业,隧道内物料运输车辆严禁搭载人员,按规定对运输设备及轨道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机构运行状态良好。
四、加强特殊地质条件的管控。针对复杂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尤其是对可能存在孤石、溶洞、暗河等的特殊地段,详勘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单位进行地质补勘,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补勘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五、加强第三方监控量测的协同。施工中应结合施工环境、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掘进速度等制定监控量测方案。监控量测范围应包括盾构隧道和沿线施工环境,对突发的变形异常必须启动应急监测方案。
六、保证端头加固区域的质量。盾构始发、到达端头加固体必须满足地层稳定及止水的要求,加固体水平探孔不得少于9个,探孔深度应不小于加固体长度(沿隧道方向)的1 / 2,探孔不得有持续水流流出,水中严禁携带泥沙。
七、确保盾构掘进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掘进组段,确定合理的掘进参数,精确控制盾构掘进姿态,对轴线偏差勤纠缓纠,确保盾构匀速连续掘进,掘进速度应根据施工方案确定,严禁野蛮掘进,盾构掘进阶段必须及时进行同步注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二次注浆。盾构掘进穿越河流、建(构)筑物等重大风险或复杂环境,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的详细调查资料,施工单位对调查资料进行核实,并有专项施工方案及监测方案,施工前应通过条件核查,且必须实行实时监测。
八、严格落实开仓作业的安全措施。常压开仓作业必须满足开挖面稳定、无明水、无有毒气体的要求,原则上必须进行土体加固,并经过开仓条件核查;带压开仓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现场必须配备应急物资和医护人员。动火作业应按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实施,严禁带火种进入仓内。
九、保证联络通道施工安全。联络通道施工应在盾构通过前对地层进行预加固,加固体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洞门破除前应探孔检测,探孔不得有持续水流流出,水中严禁携带泥沙。
十、把好管片及构件质量关。盾构管片制造厂家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制度,管片出厂、进场拼装前需按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检测和质量验收,严禁不合格的管片及构件出厂进场,并提供管片的生产合格证及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资料应保证及时、真实、完整。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如有违反,我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
2019年7月9日